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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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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示

河北省教育收费负面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14 15:12: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各级各类学校

1.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2.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尤其是不得借疫情防控、防灾救灾等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周末等节假日赶学习进度开展有偿补课。

3.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已包含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4.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有偿的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5.严禁虚报、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学生伙食费、营养膳食补助,严禁强制学生交纳伙食费,严禁出现学校伙食价高量少质差问题,严禁违规上涨伙食费标准。

6.不得向学生收取公物押金。

7.其他教育乱收费行为。

二、高等学校

8.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不得与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一并统一收取。

9.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特殊院校及专业统一服装(如警察院校、空乘专业等)和军训服装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

10.学生使用的教材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定购,不得营利。

11.不得为学生代办或代收保险费。学生自愿参保的,由学生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

12.不得强制学生办理指定银行卡、手机卡和校园网,不得擅自收取校园网使用费。

13.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收取空调费、饮水费、洗衣费、交通费(班车费)等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14.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培训费、研学费、调研费、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技能培训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15.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收取驾训费;不得以毕业证或学分相威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学习有偿的驾驶课程。

16.不得收取研究生复试费(含面试和笔试)。

三、中小学校

17.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与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一并统一收取。

18.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19.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校园安全保卫、校讯通(家校通)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和军训服装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

20.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饮用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收费的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课间餐、豆奶(牛奶)。

21.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择校费、早晚自习费、电教费、印刷费、小班费、讲义资料费、试卷费、补考费、计算机上机费、电子阅览费、国防教育费、勤工俭学费、书法培训费、答题卡费、存车费、毕业证书费、各种证卡费等费用及各种名目的押金、保证金、捐资助教款。

22.禁止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学习机等教辅软硬件或资料、报刊、教育 APP等,不得收取网络课程费。

23.不得在学生转学籍时,收取学位费、借读费等费用。

24.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25.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26.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27.不得收费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班、特长班和兴趣班;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收费的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28.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29.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30.各类专题教育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一律不得要求学生购买,可以免费发放学生使用,或者由学校使用公用图书经费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使用。

31.不得向学生推荐或指定未列入省颁教学用书目录、省颁教辅推荐目录的其他教辅材料或学习材料等,不得以布置作业为名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32.不得为学生代办或代收保险费。学生自愿参保的,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

33.学校参加校方责任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幼儿园

34.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缴纳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35.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

36.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37.不得收取书本费、空调费、取暖费、床位费、被褥费、

备品费、园服费、体智能费等。

38.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支教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39.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在园儿童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40.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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